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实行整体保护。传统建筑、河塘水系、古桥、古井、古道、古树、名木等应当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不得改变、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传承延续。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