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传统村落实行整体保护。

传统建筑、河塘水系、古桥、古井、古道、古树、名木等应当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不得改变、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传承延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