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