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等保护对象,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