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六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等保护对象,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