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居住建筑,应当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和无障碍等基本要求。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正常使用。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性质、用途。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