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发展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每年六月的第二周为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