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为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