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
(一)鼓励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融入教育教学内容;
(二)鼓励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学习交流;
(三)鼓励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行业服务、行业维权;
(四)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材的文艺创作、动漫制作、影视拍摄,整理、翻译、出版相关文献、典籍、资料;
(五)鼓励自治州代表性项目跨区域传承、传播,支持国内其他地区代表性项目在自治州内传承、传播。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