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发展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科学保护。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原创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知识产权认定及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有权依法申报优先利用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