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园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清洗车辆、衣服等物品;(二)放养、放生家禽家畜;(三)擅自种植、采挖植物;(四)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采砂、取土等;(五)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野生动物;(六)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种;(七)其他影响生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