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城市公园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清洗车辆、衣服等物品;

(二)放养、放生家禽家畜;

(三)擅自种植、采挖植物;

(四)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采砂、取土等;

(五)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野生动物;

(六)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种;

(七)其他影响生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