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城市公园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清洗车辆、衣服等物品;
(二)放养、放生家禽家畜;
(三)擅自种植、采挖植物;
(四)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采砂、取土等;
(五)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野生动物;
(六)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种;
(七)其他影响生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