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在河道、渠道和湖泊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规取土,搭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二)丢弃动物尸体;(三)种养蔬菜等植物;(四)从事烧烤、水上餐饮等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城市江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一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放牧、旅游、游泳、垂钓、排放污水、停靠机动船舶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