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枝;(二)未经批准砍伐、挖掘树木;(三)攀爬、污损园林雕塑等景观设施;(四)种菜、取土、焚烧;(五)行驶、停放车辆;(六)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