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犬类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二)加强对犬只的约束,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和夜间扰民。携犬外出时,应当避让行人。(三)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商场、学校。(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