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犬类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加强对犬只的约束,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和夜间扰民。携犬外出时,应当避让行人。

(三)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商场、学校。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