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歌舞、游艺、健身等文体、娱乐场所在经营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
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超出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高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作业;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期间在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室内装修活动,但是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