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