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其他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