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
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其他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