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