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在不破坏基本建筑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传统建筑作为村史馆、博物馆、传习所、社区书屋、文化站等场所,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传统技艺体验等基地,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