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免相关税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确权、房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