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和使用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其无形资产转让,应当依法经管理组织或者议事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