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免相关税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确权、房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