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捐赠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