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四十条有效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