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