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