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体现中国建筑风格和地方特色。宗教活动场所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周边整体环境风格相协调,不得存在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