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冠以教派名称,不得使用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名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