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九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为场所安全主要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