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按每一户推选一人。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