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方案及其承包方案;
(三)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方案;
(四)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
(五)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和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