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