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2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Article 11In force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0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