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教育村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教育村民支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五)遵守并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六)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劳务输出,引导村民有序参与工程建设,增加村民经济收入;
(七)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林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九)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牧区社区建设;
(十)教育村民保护公路、铁路、桥梁、涵洞、路标、航标、管道、设施和永久性测量标志、界桩等公共财产;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措施;
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十三)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