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单笔金额超过十万元,或者一年内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累计金额超过十万元后,新接受的每笔捐赠,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