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的监督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主要教职人员或者财务管理负责人离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