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的捐赠。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