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