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单笔金额超过十万元,或者一年内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累计金额超过十万元后,新接受的每笔捐赠,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