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