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