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经验、新做法。

鼓励和支持在推进赣江新区、鄱阳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等国家战略中,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