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移动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等配套设施的;(二)启闭供水设施阀门的;(三)穿越供水设施敷设工程管线的;(四)改建、改装二次供水设施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