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二)未将水质检测结果在住宅或者电梯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