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移动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等配套设施的;

(二)启闭供水设施阀门的;

(三)穿越供水设施敷设工程管线的;

(四)改建、改装二次供水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