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取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用、损毁或者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移动、拆除取水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打井、采掘、挖窑、墓葬、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捕鱼、狩猎、放牧、垦种、划船、戏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