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每次延期时限为六个月,临时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