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