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七条有效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检查井的产权单位为检查井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发现检查井破损、与路面不平顺以及井盖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检查井盖丢失的,应当在六个小时内补齐;检查井破损的,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修复;检查井与路面不平顺的,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维修。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